上接——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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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读书 www.qudushu.la)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诈骗罪司法解释,对远期转账支票认定空头支票作了明确的司法说明。即:《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付款金额”。

    各国票据法一般均规定,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这主要是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而且限于见票即付,因此为确保支票即期支付功能的实现,票据法特别重视这种资金关系,这是支票不同于汇票、本票等存在着即期和远期之分的信用证券的根本特征之一。我国也不例外,根据《票据法》第87条、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资金关系,同样是出票人有效签发支票的前提。而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即签发空头支票,无疑不具备这一前提,因而为我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律所禁止。

    在票据业务中,一般认为空头支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没有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人账户内没有存款余额,付款银行又未答应垫付而签发的支票。二是超过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人签发的票面金额超过账户存款金额的支票,或者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银行允许垫付的余额的支票。三是提回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人签发支票后提走付款银行内的支票账户存款使支票不能支付的支票。

    由于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即支票一经签发,只要在形式上合法、有效,持票人就应无条件获得票面所载的金额。因而只要持票人在法定的付款期内获得了票面所载的金额,支票关系就没有遭到破坏,空头支票的问题也就根本没有发生。由此可见,空头支票的认定,不应简单地看出票人在出票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与其在付款人处的实有存款金额是否一致,而应以出票人在法定付款期限内是否向持票人实际支付票款为准。如果出票人出票时在付款人处根本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但只要支票出票人在法定付款期限内向持票人实际支付了票款,就不能按照签发空头支票认定。另外,空头支票的判断,还应当以付款日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出票日为标准。出票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但是付款日之前出票人存入了资金或者补足了存款,能够保证支票支付,同样不能视为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第91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这也就是说,支票的付款期应为10日。如果出票人出票后在10日内保证所开支票得以支付,则无所谓空头支票的问题。

    关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认定。对于该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均强调要用法律加以制裁,但大多数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我国《票据法》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的制裁较为严厉,制裁形式以行政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根据《刑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型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来看,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首先,行为人完成了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支票制作行为,即出票人在支票上填写应该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二是支票支付行为,即出票人将完成的支票交付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已完成,才能认定支票出票行为完成。例如,行为人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了字盖了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好的支票,其实张某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那么能否认定张某签发空头支票?显然不能,因为这张支票没有交付,张某没有完成支票出票行为。此外应该注意的是,签发支票属于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银行专用支票用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与银行建立了支票资金关系的人才能从银行领取支票簿。所以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印制并发售的支票用纸上填写并且签字盖章才认定是正式出票行为。如果所填制的支票属于非法印制支票,那么出票无效,同样不能认定实施了出票行为。

    其次,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内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数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存有足额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的支票都认为是空头支票。

    最后,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是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指商品货物或者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一般来说。在先交付商品货物,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和交付商品货物同时进行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骗取了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骗取或者未及时骗取他人财物,一般作为票据违法行为处罚。

    从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具权威的司法认定中,不难看出白翀所支付的远期转账支票不属于空头支票,原因是:1、远期转账支票已使用一年多,当支票临近支付期限时,公司财务将现金存入银行。因资金流不足导致支票透支现象也偶有发生,透支后,接受银行罚款,并迅速将透支支票的金额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对方。2、因白翀被抓后,公司已停止运行。剩余的远期支票未到期,也无法按时将钱存入账内;所以,不能似为恶意透支。3、白翀名下几家公司均属合法注册,累计资产上仟万,不可能有意蓄谋诈骗一万三仟元。4、一万三仟元的支票透支,纯属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所致。那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肆拾多万元的货款,当时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少存入壹仟多元,最终造成这张支票的透支。从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证明,白翀所支付的远期转账支票不属于空头支票。去读书 www.qudush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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